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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宇航学会于1979年10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国宇航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基本任务是在空间研究和航天工程技术领域内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咨询活动,编辑出版刊物。
其以“为中国航天事业服务,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成为航天科技工作者之家”为宗旨,以“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国际一流科技社团”为发展目标,在改革与发展中开拓进取、勇于探索、不断创新。
立足航天,面向科学,面向世界;开展国际国内交流,组织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学术活动;做科普工作的主力军;民主办会,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将中国宇航学会建成适应航天事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流学会。
2011年4月,中国宇航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开幕,大会选举马兴瑞为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曹建林、阴和俊、杨长风、王兆耀、王树国、姜澄宇、胡海岩、雷凡培、高红卫、袁家军、李跃、吴燕生、曹建国、袁洁、谢良贵和杨俊华为副理事长,杨俊华同时当选为秘书长 。

武器性能

  • 中文名:中国宇航学会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of Astronautics
  • 简    称:CSA
  • 创办人:钱学森、任新民、张震寰
  • 创办时间:1979年10月
  • 类    别:社会团体
  • 属    性:学术性机构
  • 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 主要奖项:全国科普先进单位
  •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6038E
  • 目录

    主要职能编辑本段

    学术交流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学术会议、讲座、展览,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开展青少年航天科技教育活动,普及航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主办“宇航学报”和“太空探索”杂志,组织编辑、出版和发行航天科技书、报、刊、会议文集以及科技文献等。
    学会每年举办数十次综合或专题的学术交流会议,并根据航天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进行讨论,开展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到2006年期间,学会组织召开各类大型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百余次出席会议有几万人。参加这些学术活动的有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工厂、军队、政府部门的科技人员和领导人。活动内容涉及国家航天的科技决策、长远规划、研制任务、专业预研、科技管理和航天行业标准等。与会专家学者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地进行了学术探讨。这些学术活动深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热烈欢迎,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策划新项目。如2005年12月6日在广西北海举办了中国宇航学会首届学术年会。年会本着大航天的理念,通过业内知名专家和重要领导做大会主题报告、分组学术交流及座谈、论文评优、联谊等形式,吸引、汇集了航天系统内外的领导、专家、学家和科技人员约300人与会,成功在全国搭建起第一个航天综合性学术交流的平台,受到了多方好评。学会将继续努力把年会办成航天学术交流的系列会议和具有权威性的航天综合性学术交流平台。
    学会经过多年运行,建立了具有一定影响和品牌的定期或不定期学术交流活动,如学会与中国航太学会(台北)和美华航太工程师协会多次合作组织召开“海内外华人航天科技研讨会”,至今已召开了五届。研讨会弘扬了民族精神,加强了海内外华人航天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为联系华人航天科技者的桥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学会积极与国外有关社团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研讨会,如2006年在柏林航展期间,与德国航空航天工业联合会共同主办了“中德航天企业研讨会”。
    学会每年均组织代表团参加被世界航天关注的“国际宇航联大会”和“国际月球探测会议”,为中国从事和关心航天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提供了国际交流的平台,扩大中国航天的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宇航界的声誉。
    学会不定期与兄弟学会联合办会,扩大交流范围,促进学科交渗透,如今年宇航学会与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航空学会、中国兵工学会、中国核学会联合主办了“中国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工程与项目管理论坛”,来自国防科技工业十一大集团公司各单位的360余名代表汇聚一堂,迎来了被誉为“开创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集成新纪元”的一次盛大学术交流活动。
    积极介入国际组织,提高中国航天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影响。学会一直把向国际宇航联推荐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到其技术委员会中任职和向国际宇航科学院推荐院士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到目前为止,已向宇航联推荐了10余位任职人员和约30位院士及通讯院士。成的学术代表团参加大会,进行有关交流活动。

    科技咨询

    中国宇航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宇航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科技转让。创办以咨询服务为主体的科技实体。接受委托对航天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评估和咨询,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候选人。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普及

    中国宇航学会承担着在广大公众和青少年中普及航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的任务。学会通过报告会、展览会、知识竞赛、报刊杂志、声像制品以及举办青少年航天科技夏令营等方式开展了多种形式和内容的航天科普活动。
    作为中国航天对外交流的一个窗口,中国宇航学会本着“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联系,开展科技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宣传和展示中国航天界的最新科技成就”的宗旨,于2005年7月19日--8月3日进行“美国航天员中国之旅”活动。三位航天员先后在北京、重庆、南京、上海四地举行了5场以“航天探梦-听美国航天员讲述太空故事”为主题的航天科普报告会,近3000名大、中、小学生聆听了美国航天员精彩的科普演讲。举办“飞向未来—太空探索创新竞赛”活动。中国宇航学会、美国海因莱因基金会2005年在中国联合成功举办了“飞向未来----太空探索创新竞赛”活动。此项活动是在大学生、研究生、工程师和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展开,征集在探索太空及和平利用空间资源领域有发展前途和实现后能够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研究作品,目的是发现和挖掘大学生和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商业空间活动中与众不同的设想,实现和平开发空间、造福人类的目的,激发他们热爱科学、热爱航天、敢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热情和精神。组织具有品牌效应的赴美国太空营航天科技夏令营活动。赴美航天科技夏令营活动受到广大中小学生的欢迎,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训练中来。丰富了知识,锻炼了体能,热爱科学、热爱航天,为航天培养后备人才。

    组织工作

    发挥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推动学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宇航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宇航学会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管理办法》和《中国宇航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职权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宇航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宇航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和《中国宇航学会科普工作管理办法》等,有些条例尚在不断补充、修改当中。这些条例使学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保证了民主办会的原则。
    中国宇航学会组织专家及其会员对国家航天的重大决策、技术政策、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航天科技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讨论,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对国民经济建设中与航天有关的科技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讨论,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对国民经济建设中与航天科技有关的问题,如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等问题,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于会员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学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反映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决策机构。

    建设宗旨编辑本段

    中国宇航学会是团结和组织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推动航天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不断提高航天科技人才的素质,加速他们的发展和成长,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组织结构编辑本段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成员由热心学会工作的航天各专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在航天领域中有影响的人士组成,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本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已经举行过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4年3月中国宇航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第五届理事会由223名理事组成。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开展专业活动需要,学会下设一个无人飞行器专业分会和26个专业委员会,即战术导弹系统工程、特种装备、质量与可靠性、机器人、计算机应用、材料工艺、结构强度与环境工程、计量与测试、发射工程与地面设备、返回与再入、发射试验、遥测、固体火箭推进、液体火箭推进、空间电子学、空间能源、空间遥感、空间控制、空间动力学与飞行力学、飞行器制造工艺、飞行器惯性器件、飞行器测控、飞行器总体、航天运载系统、光电技术和深空探测技术,它们负责组织开展各自领域的航天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优势,中国宇航学会已在北京、上海、陕西、湖南、黑龙江、贵州、湖北、辽宁、四川、广西、江苏、浙江、山东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成立了地方宇航学会。

    理事成员编辑本段

    第一届
    理事长:任新民
    副理事长:马 捷 孙家栋 严东生 纪 波 陈芳允 杨南生 周晓华 梁守盘 黄纬禄 曹鹤荪 谢光选
    秘书长:耿 青
    第二届
    名誉理事长:钱学森
    理事长:任新民
    副理事长:鲍克明 马 捷 顾以健 孙家栋
    常务理事:
    马 捷、王 献、王永志、叶定友、任新民、朱育理、孙家栋、李晓航、陈启智
    顾以健、栾恩杰、梁守盘、黄文虎、章之俭、曾宪波、谢高觉、路史光、鲍克明
    秘书长:
    王 献(1985-1986) 邹泽清(1987-1991)刘景生(1989-1993,第一秘书长)
    第三届
    名誉理事长:任新民、宋 健、丁衡高、梁守盘、屠守锷、黄纬禄
    理事长:刘纪原
    副理事长:王礼恒、梁思礼、王统业、严义埙、张彦仲、刘景生
    常务理事:
    王礼恒、王金成、王统业、叶定友、刘纪原、刘景生、许建民、许祖凯、严义埙、杨士勤
    沈士团、沈辛荪、陈启智、陈定昌、陈智教、林 泉、张彦仲、张贵田、郝 岩、崔国良
    戚发轫、梁思礼、靖叔平
    秘书长:
    刘景生(1993-1997) 张保乾(1998.5-2004.3)
    第四届
    名誉理事长:任新民、宋 健、丁衡高、屠守锷、黄纬禄、梁守磐、孙家栋
    名誉理事:
    马 捷、王永志、王金成、王统业、左铁镛、庄逢甘、乐嘉陵、许健民、陈芳允
    陈启智、张彦仲、张履谦、杨南生、杨嘉墀、闵桂荣、易 生、林 泉、陆元九
    郝 岩、胡海昌、姜景山、崔尔杰、黄文虎、梁思礼、戚发轫、谢光选、靖叔平
    理事长:刘纪原
    副理事长:
    王礼恒、严义埙、李纪南、花禄森、张保乾、胡鸿福、郭宝柱、娄勤俭、夏国洪、崔国良
    常务理事:
    尹 改、王从武、王兆耀、王国祥、王建民、厉建中、叶定友、刘祥林、李京文
    伍贻兆、林 涛、沈士团、杨士勤、陈智教、张尧学、张贵田、张新侠、郑立中
    金壮龙、罗宇栋、屈见忠、陶家渠、徐福祥、董超华、温熙森、霍 玲、戴冠中
    秘书长:张保乾(兼)
    模拟太空行走 模拟太空行走
    副秘书长:李芙蓉 华崇志(兼) 巴蕉(兼)
    第五届
    名誉理事长:
    任新民 刘纪原 孙家栋 庄逢甘 张庆伟 李继耐 栾恩杰 屠守锷 梁守盘 黄纬禄
    名誉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礼恒 王国祥 王建民 叶定友 李京文 伍眙兆 杨士勤 陈智教 张尧学 严义埙 张保乾 郑立中 金壮龙 罗宇栋 屈见忠 陶家渠 胡鸿福 崔国良 戴冠中 霍 玲
    理 事 长:马兴瑞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排序): 孙来燕 曹健林 张丽辉 李纪南 吴 卓 杨俊华 娄勤俭 殷兴良 夏国洪
    第六届
    (2011年4月—— )
    理事长:马兴瑞
    副理事长:曹建林、阴和俊、杨长风、王兆耀、王树国、姜澄宇、胡海岩、雷凡培、高红卫、袁家军、李跃、吴燕生、曹建国、袁洁、谢良贵、杨俊华
    秘书长:杨俊华(兼)

    组织章程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2004年3月31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宇航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ASTRONAUTICS, 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宇航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盈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联系我国宇航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宇航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宇航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进,促进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常设办事机构是挂靠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邮政编码:1008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航天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展览,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积极开展青少年航天科技教育活动,普及航天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主办“宇航学报”和“太空探索”杂志,组织编辑、出版、发行航天科技书、报、刊、会议文集以及科技文献等。
    (三)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科技转让。创办以咨询服务为主体的科技实体。
    (四)接受委托对航天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评估和咨询,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五)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候选人。
    (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及时发现并推荐人才;评选在科学研究、科技进步及先进技术推广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表彰、奖励优秀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航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荣誉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具体条件为:
    普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技师以上技术职务或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宇航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及组织管理部门从事航天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航天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在高等院校就学一年以上,能够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学会工作的学生。
    高级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高级会员:
    1、研究员、教授等相关职称或职务满三年以上,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热心为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曾担任过学会理事以上职务的科技工作者。
    荣誉会员
    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学会资深会员:
    1、与航天有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与航天有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
    4、曾经担任中国宇航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的专家。
    团体会员
    凡和本会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生产、设计、应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并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荣誉团体会员
    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或团体。
    第九条 入会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
    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人所在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或团体会员单位批准,报本会备案。尚未建立分支机构的,可经本会授权的单位批准或直接向本会申请入会。
    2、高级会员:
    由学会分支机构提名,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均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管理。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5、优惠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班;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金额和缴纳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有退会的自由。
    (一)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本会活动者,经会员所在单位提出后,仍不执行,将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批准单位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二)团体会员当年不缴纳会费,学会财务部门出具催交会费通知单,并通知业务部门暂停服务项目,待补交会费后,恢复相应的服务项目;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常设机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取消该团体会员资格”的议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该团体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团体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从事伪科学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发射模型火箭 发射模型火箭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的分布和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候选人为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航天科技专家、中青年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航天科技管理的领导干部。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代表大会酝酿、协商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信方式选举产生。由于理事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理事,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协商确定,上报学会备案。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常务理事,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称号。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理事长、航天老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称号。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和管理办法等;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少年宇航技师 少年宇航技师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发展航天科学技术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主任或副主任由挂靠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并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为避免重复设置,其设立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颁发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31 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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